《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该办法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18年《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发布以来,公安部门对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

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

当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严峻复杂,数据泄露、网络攻击、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安全事件频发,监管缺位与重复检查并存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安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151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发布全新23条《办法》,从对象界定、方式创新、机制协同、结果运用等多维度构建起更系统、更科学的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体系。

一、明确监督检查对象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范围涵盖所有依法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的主体。与2018年旧规相比,新规将监督检查对象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扩展至整个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实现了监管范围的历史性扩容,意味着云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物联网运营者等新兴主体均被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可采取线上巡查线下核查两种基本方式,并细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两种类型。日常检查为常规性、例行性检查,专项检查则针对重大活动安保期间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重点排查。此外,《办法》明确,对采取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方式开展远程检测的,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有效规范了技术检测手段的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防止技术检测被滥用。

三、规定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核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履行法定网络空间安全义务,具体包括:是否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是否采取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和上网日志、是否具备防病毒和网络攻击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是否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以及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重点检查内容等。此外,《办法》还对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的人员资质、文书规范,以及委托技术支持机构协助开展检查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律责任层面,《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按检查情况可采取督促整改发送公安提示函以及依法处罚等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对监管权力的双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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