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内首部人工智能立法解读,附原文下载

 

深圳:国内首部人工智能立法解读,附原文下载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诞生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率先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为国家新兴领域立法探索经验作出示范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工智能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新兴领域先行探索。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方式在人工智能领域先行先试,做好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培育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环境和良好产业生态,为促进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是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打造国际一流人工智能产业高地的重要抓手。人工智能是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将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加速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重塑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生产力整体跃升有着重要推动作用。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丰富的科技创新人才、良好的营商环境,而且具有应用场景广泛、创新创业活力旺盛的优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治理体系,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率先为人工智能产业立法,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人工智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应用成果转化,构建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体系,将深圳打造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和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有效支撑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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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条例》是破解人工智能产业治理难题,以法治规范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人工智能作为有望引领未来变革的战略性信息技术,在实现快速发展、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私、公平等诸多新问题、新挑战。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项的人工智能产业立法,自2015年开始,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数据共享、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保护。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制订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2021年,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活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特区实际,通过特区立法有序规范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先行探索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打造多方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推动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形成规范有序的良好发展局面。

  二、主要内容

  《条例》是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共设七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促进与保障、治理原则与措施、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明确范围+补齐短板+强化支撑+抢抓应用+集聚发展+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探索创新。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界定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定义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条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同时参考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以及《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等文件,在借鉴国内外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同时,考虑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边界与范围也在逐步扩展,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工作,《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都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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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人工智能统计与监测制度

  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统计监测制度,是企业、行业组织普遍反映的产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当前人工智能尚未被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口径,各地对于人工智能企业的数量、产值乃至产业规模等数据的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也各不相同。深圳亦没有出台相应制度,相关部门在产业基本情况的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标准,不利于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基本状况,也影响对人工智能产业的精准分析和研判。鉴于此,《条例》在明确人工智能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通过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准确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统一的数据支撑和政策支持。

  (三)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

  为统筹推动解决基础研究薄弱的问题,逐步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条例》一是致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人工智能关键核心环节,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强化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支持。二是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明确加快国家、省、市研究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工方式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盘活创新资源。三是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建立和完善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生态链条上的驱动作用,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四)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提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资源保障和支撑设施,降低企业开发成本,提高研究与应用效率,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条例》一是推动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有序开放。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二是建立面向产业的算力算法开放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源开发平台和开源社区,利用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鹏城云脑等计算平台,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推动数据共享、算法汇聚及算力开放,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三是加强面向人工智能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布局。支持建设行业开放创新平台,支撑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并向行业上下游开放。建设集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伦理安全风险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测试检测及认证平台,打造覆盖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产业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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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充分发挥应用场景驱动作用

  根据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的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应用的情况,《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制度设计,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一是强化应用示范。明确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应用,推进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领域的融合应用。二是着力引导开放。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引导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吸引产业要素集聚。积极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供需市场化运营机制,发挥市场驱动作用。三是创新产品准入。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六)确立人工智能治理机制

  《条例》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特区实际,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合理平衡促进创新和坚守底线的关系,在为产业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一是确立多元主体协调共治的治理机制。确立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公认的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敏捷治理等八大治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治理模式,促进产业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根据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建立分类、分级、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形成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二是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职责,加强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三是明确行为底线和法律责任。规定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秩序以及个人权益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伦理安全规范审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在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中不得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禁止实施歧视用户、侵害消费者权益、滥用技术等行为,并强调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各方主体严守行为底线,有效预防风险。

原文下载: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来源: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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