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合成内容(如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日益广泛。然而,这些内容的虚假性与误导性可能对社会秩序、公民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为应对这一挑战,《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具体要求,填补了相关领域的制度空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标识的分类与要求
《办法》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用户可以明显感知到的标识,如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文字提示、语音提示、图形标识等;隐式标识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嵌入文件元数据中的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要素。服务提供者需根据生成合成内容的类型和应用场景,合理选择标识方式。
2、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
《办法》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服务提供者需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标识方法和规范,提醒用户遵守标识管理要求。此外,服务提供者还应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
3、内容传播的规范
对于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办法》要求其在传播生成合成内容时,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根据情况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内容的生成合成属性。同时,传播平台需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确保内容传播的可追溯性。
4、用户的责任与义务
用户在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需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和服务。
5、监督管理与处罚
《办法》规定,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将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这体现了政府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办法》的意义与影响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治理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服务提供者、用户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通过规范标识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生成合成内容带来的虚假信息传播风险,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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