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近日作出一项重要裁决,在人工智能与版权法的交叉地带引发广泛关注。法院明确裁定:将他人享有版权的照片通过 AI 技术二次创作成漫画风格作品,并不必然构成版权侵权。这一判决为 AI 艺术创作领域的法律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起因:潜水狗照片引发的版权之争
本案原告是一位专门拍摄水下狗狗照片并对外出售作品版权的职业摄影师。被告为其前商业合作伙伴。摄影师指控,被告将其拍摄的多幅"潜水狗"主题照片未经授权输入 AI 软件处理,生成了漫画风格的二创图片并公开发布至互联网。摄影师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一张照片经过 AI 工具的"风格转化"后,生成的新作品是否仍属于原摄影作品的衍生作品?摄影师认为,使用其照片作为 AI 处理的输入素材,本身就构成侵权。而被告方则主张,AI 生成的是一个全新作品,并非对原照片的直接复制或改编。
二、法院判决:AI 二创未复制核心要素,不构成侵权
经过详细审理,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最终驳回了摄影师的诉讼请求。法庭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判断 AI 二创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复制了原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创造性元素。
具体而言,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 AI 生成的漫画作品,在以下关键维度上与原始摄影作品存在显著差异:构图方式、拍摄视角、光线运用与光影效果。这些均属于摄影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核心创作性表达。此外,法院特别强调,"潜水狗"这一拍摄主题以及照片中的狗狗本身,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与通用素材,任何人都可以围绕该主题独立创作。
法官在判决中援引了欧洲法院的最新相关裁决,进一步明确了版权侵权的判定原则:不应仅以作品整体外观是否相似作为判断依据,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实质性借鉴了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一"实质性借鉴"标准,要求对具体创作手法进行技术性分析,而非凭主观视觉相似度作出结论。
三、AI 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人类创造性是关键门槛
除侵权判定外,该判决还对 AI 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作出了重要阐释。法院明确指出:AI 生成的作品,只有在人类创作者在生成过程中做出了"可识别的创造性决策"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所谓"可识别的创造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对构图细节的精确指导、对色彩风格的明确偏好设置、对画面元素的定向调整等。若人类仅完成了"选择一张图片输入 AI"或"输入一个通用性提示词"这类简单操作,则不足以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因此,此类 AI 生成物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既不侵犯原作品的版权,其本身也难以获得独立的版权保护。
这一认定标准对当前蓬勃发展的 AI 艺术创作市场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它意味着:大量基于简单提示词批量生成的 AI 艺术作品,实际上处于版权保护的"灰色地带"——既无法主张原创版权,也不必然触发侵权风险。这一现状对艺术家、平台和立法者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